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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金额:

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2.53×1.1069)。


不缴纳的

(1) 青岛公司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 青岛公司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

减征税的

(1)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且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5类公司暂时免征的

(1) 农业生产类(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2) 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税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税

(4)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税

(5) 国务院特需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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